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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媒体称房产税是怪胎 仓促开征反会误伤老百姓

发表于2014-10-14

房产税的改革备受关注。理论上,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能起到筹集收入、调控房价、收入分配三大作用。而当前支持全面征收房产税者,主要侧重其对房价上涨的抑制作用,认为征收房产税能通过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抑制投机性需求,使投机性房屋持有者倾向于出售房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供应,从而达到抑制、降低房价的效果。

其实,从我国目前经济运行情况来看,征收房产税存在许多不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政策的推出和实施,都涉及一个政策成本和福利损失问题。不顾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而仓促出台,它就活脱脱成为一个怪胎。

法理上,建议征收房产税的很多专家言房产税并非新税种,以前只对商用房征收,此次只不过是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了个人住房,所以不需要像物业税一样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可是他们有没有想到,和广大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不是商用房而恰恰是个人住房。

我曾经说过,中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进程在一定意义上是“畸形”的:农民放弃了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去换取对土地没有所有权的“户口本”。而在经济学意义上,房产税既是“房”的税,还涉及“产”的税。所以房产税在价格体系里,不光和房屋本身价格变化有关,还和土地增值贬值有关。那在城市里,谁对土地所有,你就该向谁去征收房产税!在这个逻辑上,政府应该向自己征税,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城市土地所有权为政府所有,老百姓只有70年使用权,购买房产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70年(实际上真正到老百姓手里还有缩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收取的款项,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价格。因此政府再征收房产税,在一定意义上属于重复征税。

也有人把房产税看成变相的物业税,认定它可以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这实际上也不准确。征收物业税的合法前提,必须是取消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税费。而当前土地财政局面难改,这些税费因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根本没法取消。

有人将房产税看做一种变相的物业税,并且认定其能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其实,从我国过去的十几年经济实践来看,炒房者的资金实力往往远比普通需求者雄厚,即便对其征收房产税,他们也完全可以“高价买高价租或卖”(也必须要说明的是,炒房者也不是推高房价的主要原因,他们只是高房价下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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