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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濮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新规”

发表于2014-10-17

10月15日,记者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管理、使用管理、退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一般家庭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8万元,其中车辆价值低于10万元;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市城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房产状况书面证明。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夫妻双方在市城区有固定工作满一年,已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且收入符合要求的无房进城务工家庭;男满25周岁或女满23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市城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民和家庭;政府决定供应的其他对象。

市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到所在辖区房管部门报名,并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过初审、复审后,市房管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复审的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个家庭中多个成员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选房后退回的,不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通知》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和退出加强了管理。比如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缴差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按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缴差价,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差价款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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