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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将小区地下室改造公寓出租 居民担心存在隐患

发表于2014-10-2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并用于居住。可最近长安区融发心园小区业主却发现,物业私自将小区的地下室改造成了公寓,而且前来咨询求租公寓的人还不少。

郑先生居住在长安区融发心园小区,小区有个上百平方米的地下室。买房初期,销售人员告知郑先生,这个地下室的用途是作为一个停车场可供业主购买。可自从入住小区以来,郑先生就一直没有见到当初销售人员所说的地下停车场,反而在前不久,他看见有工人不断出入地下室。“工人们拿着房门、铝合金门窗进进出出,我还纳闷‘这不是建设停车场所用的材料呀’。”郑先生说,果不其然,没过多久,物业在小区张贴了一张房屋出租告示,他这才明白地下室已经变成一套套公寓房。

在郑先生的带领下,记者在小区的一处宣传栏上看到了物业贴出的出租信息:公寓位于融发心园小区地下室,面积有10平方米的也有20平方米,每月租金200元—600元不等。随后,记者来到物业办,以要租公寓为由向物业咨询,一名身穿物业工作制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记者介绍了公寓的情况:“公寓里面设施齐全,还有专职保洁员,最便宜的才200元。”

郑先生告诉记者,地下室里有10多个房间,其中一些房间已经住人。自从物业将地下室改成公寓,小区业主觉得存在安全隐患,就找物业抗议,但物业以地下室产权为开发商所有,业主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处理。

“国家2011年就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郑先生说,小区业主已经将此事向长安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

记者从长安区房管局获悉,对于该小区将地下室出租一事,房管局已经派人介入调查。“商品房地下室是不得出租并用于居住的。”房管局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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