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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户称供暖温度不达标 拿不出证据被判付费

发表于2013-12-17

  住户刁某称供暖温度不达标,拖欠供暖费328元,后被供暖公司起诉。近日,密云法院认为刁某证据不足,判决其全额给付供暖费。

    

  2009年,北京某安装工程公司与密云县太师屯镇政府签订供暖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太师屯镇范围内居民住宅及公共建筑的供暖服务。刁某所居住的小区属于该公司服务范围,其房产面积为90余平方米,供暖价格为每平方米16.5元。2011至2012年度,刁某交纳了1200元供暖费,尚拖欠328元,因此被起诉。

    

  开庭时,刁某称供暖公司有20多天的供暖温度不够,所以其拒绝给付所拖欠的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为刁某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刁某享有供暖服务,便有缴纳供暖费的义务。他提出了供暖温度不够的说法,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最终未获得采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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