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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二卖违法 可退款并要求赔偿

发表于2014-10-30

网友“碧天”:我在西安高新一项目买了房,结果他们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并且也不给我退钱,他们这属于合同诈骗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如果一套房产已经在签署购房合同后再销售给别人,从刑事角度讲,涉嫌诈骗;从民事角度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人可据此提出索赔,并求助于仲裁、房管等部门。

网友“F”: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只有购买人作为乙方签了字,没有甲方(开发商)同时签字,此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此合同尚未成立,更谈不上生效或有效。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行为,一方未签字确认,该合同还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

网友“酷狼”:我是2011年按揭购买的房子,现在想改成分期付款,不知道可以吗?

律师回复:按揭是向银行偿还已借贷的房款,分期付款则是向开发商分次支付房款。由于被支付人不同,所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采取哪一种方式,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但需要征得银行与开发商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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