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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6年前转卖房号如今反悔欲讨回

发表于2014-03-11

  刘某以7000元价格把单位建的经济适用房“房号”转让给同事李某。6年多过去了,刘某以转让经适房违反国家规定为由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索要房屋。昨天,这起案件在房山法院开庭,李某称:刘某就是见房价升值才反悔。

  原被告都是燕山石化的员工。2007年,公司集资在房山区燕山羊耳峪建设一批经适房。刘某幸运摇中号,李某愿意出7000元“买号”。二人达成协议,李某支付房款141187元,同时给刘某7000元“号钱”。“这块地是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适房,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刘某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李某立即腾退房屋。

    对于刘某的诉讼,李某很不满。

    “我们都是燕山石化总公司的员工,都有买房资格,而且这套房不是国家开发的经适房,不能等同于市场上的经适房。”李某认为,房屋在单位内部流转,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继续说道:“我们一家人在这套房子里住了6年多了,而且这套房是全家的惟一住房。”李某称,刘某是看到房屋升值带来巨大利益,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他还翻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着第七条念道: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不适用第七条。”刘某显然也是有备而来。他称,虽然双方是同一单位员工,但是根据燕山公司的规定,房屋分配采用摇号办法产生,所以摇号是取得购房资格的惟一标准,这是强制性规定,李某没中签就不能买房。“而且,是我和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目前,还没有签正式合同,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何时取得房产证还是待定状况,单位也有可能收回这套房屋。因此,房屋买卖还没有真正完成。”刘某还辩解,自己“反悔”并不是因为房屋升值,而是根据相关政策,由于该套房屋的存在,导致自己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

    李某则表示:“现在这个房子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办理房产证后就能够上市交易,但是原告拒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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