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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交钥匙未交房产证 洛阳律师:并非完全交房

发表于2014-09-18

2012年洛阳的刘女士从某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很快房屋竣工,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刘女士完成房屋交接。由于没拿到房屋产权证,刘女士出售、出租这套房屋的想法全部落空,新房被迫闲置。她多次找开发商索要房屋产权证,均被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托。刘女士认为,开发商一直拖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是一种违约行为。并且这种违约行为导致自己不仅卖不了房连租房都成困难,严重影响了自己对该房屋的收益,开发商应该为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面对刘女士的追问,开发商表示,已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也取得房屋并使用,房屋已经交付完毕。并且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开发商必须在多少天之内办出房产证,所以自己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也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交钥匙到底算不算已依约交房?刘女士因拿不到房产证而受到的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呢?

洛阳律师杜鹏点评

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首先,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其次,所有权转移就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如交付房产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交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

对于房屋出售方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未作约定,购房者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开发商和购房者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说来,开发商向购房的刘女士交付房门钥匙后,一年内仍未能办理并交付有关房屋的房产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女士可以据此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然,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在接受开发商房屋钥匙之前做好审查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房环节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商品房的完全交付是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结合,消费者在接受交房时一定要审查房屋的各项设施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还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实现房屋的真正交付。

2.在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情况下要看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存在免责事由并且已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开发商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存在免责事由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3.商品房交付不当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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